女孩被男上司迷暈致死,一審宣判被告獲無期,廣東省佛山市,四十歲的男子彭某在三年前發(fā)現自身存在性功能障礙后,處于某種變態(tài)心理,買了多種麻醉類藥物。彭某是公司領導,他看上了剛入職公司不久的二十三歲女孩小梅,利用職務之便,彭某在邀請她吃飯喝酒后,將其帶往酒店,給她灌下了大量麻醉藥品致其死亡。據悉,檢方以強奸罪對彭某提起公訴。
有網友說,彭某的行為明明是故意殺人,怎么會是強奸?難道說被害人家屬和彭某又達成了某種協議,才對彭某以強奸罪起訴?當然不是。檢方起訴的罪名說全了叫做強奸罪致人死亡,根據刑法的規(guī)定,強奸致人重傷,死亡的,屬于本罪的法定加重犯。量刑范圍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無期徒刑和死刑之間。
女孩被男上司迷暈致死
此外,故意殺人罪的基本刑是死刑,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就量刑而言,兩者的范圍是一致的,非要說區(qū)別,那就是相比于強奸致人死亡,故意殺人者一般先從無期和死緩以上開始考慮量刑。就構成犯罪的具體區(qū)別來看,故意殺人罪的直接目的就是取人性命,而強奸罪的直接目的在于性侵對方,其中并沒有殺人的故意。一般而言,如果強奸的暴力,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本身導致被害婦女死亡的,男子的行為即構成強奸致人死亡,適用加重的法定刑。
還有網友說,本案該以強奸罪和過失人死亡罪數罪并罰,這種觀點屬于對一個犯罪行為進行了重復評價,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。既然彭某已經被以強奸罪致人死亡公訴,說明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已經由強奸罪進行了完整評價。另外,彭某明應當預見到大量麻醉藥劑會導致被害人死亡,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,就被害人死亡結果是具有過失的,也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含義。
但如果再對彭某定過失致死罪,相當于一個犯罪被進行了兩次評判,這會無端加重被告人的刑罰。對于強奸案中被害人死亡可以數罪并罰的情形,一般指的是行為人強奸被害人過后,基于毀滅證據的目的而殺人滅口。
此時對行為人就該以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進行數罪并罰。這種情形的量刑就更重了,一般直接考慮對行為人判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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